2020-03-24 瀏覽量:19
導(dǎo)讀:為加快改善我市環(huán)境空氣質(zhì)量,鼓勵項目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,切實控制全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,依據(jù)《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(wèi)戰(zhàn)三年行動計劃》(浙政發(fā)〔2018〕35號)和《金華市打贏藍天保衛(wèi)戰(zhàn)三年行動計劃》(金政發(fā)〔2018〕51號)的文件精神,結(jié)合金華市區(qū)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為加快改善我市環(huán)境空氣質(zhì)量,鼓勵項目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,切實控制全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,依據(jù)《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(wèi)戰(zhàn)三年行動計劃》(浙政發(fā)〔2018〕35號)和《金華市打贏藍天保衛(wèi)戰(zhàn)三年行動計劃》(金政發(fā)〔2018〕51號)的文件精神,結(jié)合金華市區(qū)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補助范圍
本辦法所指低氮改造,是項目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、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,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。登記日期或首次供氣日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的燃氣鍋爐,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并提交申請表的,均可申請補助資金。
二、補助標準
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,單個項目補助資金額不得高于項目核定總投資,資金補助標準為:
(一)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5.5*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5*鍋爐容量(蒸噸)+3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2.5*鍋爐容量(蒸噸)+5
(二)通過整體更換鍋爐(含模塊鍋爐),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:
1.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12*鍋爐容量(蒸噸)
2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5*鍋爐容量(蒸噸)+7
3.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
補助資金(萬元)=3*鍋爐容量(蒸噸)+15
(三)城市建成區(qū)范圍內(nèi)的生物質(zhì)鍋爐改用燃氣鍋爐的,且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項目,補助資金標準參照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執(zhí)行。
本辦法不支持項目單位單獨采取末端脫銷方式進行低氮改造,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,同時配套采用末端脫銷的低氮改造項目,補助資金標準參照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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